新聞眼/5位大法官爭議判決常態化?
2026年第一個上班日,憲法法庭判決律師得爲被告利益提起準抗告,反凸顯「司法行政怠惰」。記者曾原信/攝影
二○二六年第一天上班日,憲法法庭「馬不停蹄」判決律師得爲被告利益提起準抗告,看似爲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及防禦權,彰顯大法官保障人權的重要性,但反而凸顯「司法行政怠惰」的嚴重問題;且聲請撤銷、變更處分的聲請人準用上訴權人規定,由司法院提修法即可解決,何以拖到現今還要由組成有爭議的憲法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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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三月廿五日,十五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早已針對刑事訴訟法第四○三、四一九條抗告權人規定,作出「一一一年憲判字三號」判決,內容明示刑訴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準抗告的規定,雖不是聲請釋憲的法規範、無從合併審理,但爲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防禦權,點名司法院宜依判決意旨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
不過,司法院經四次諮詢會議後,認爲律師得否提起準抗告屬於憲法判決理由的「附論」,不是主文及原因事實而沒有拘束力,加上實務已有法院裁準辯護人提準抗告的案例,應可自行發展因應,且又有其他更復雜、時程緊迫的「燙手山芋」須優先處理,因而忽視至今。
司法院對憲法法庭當初的建議視而不見,認爲沒有急迫性、因而「擱置」修法條文,長達近四年的空窗期,有多少當事人的權益被白白犧牲,早已不計其數。
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院主管法案,四年前憲法法庭作出判決,若真有心保障人權,首席大法官同時也是司法院長,難道不該緊盯修法進度?
人身自由是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人權,一旦受到侵害則難以回覆,羈押則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必須有完善的救濟程序,司法院連保障基本權的規定都能「擺爛」不修法,暴露了體系的腐敗和效能不彰,又要民衆如何相信能從司法獲得正義?
如今還要藉由五名大法官透過爭議性高的憲法判決來解釋相關規定,但當「組織不合法」的爭議未解,判決效力就會持續被質疑,如同本案聲請人、律師李永裕已「釋憲成功」,但也不禁擔憂未來各級法院或個別法官若不適用該怎麼辦?
行政怠惰並非人民之福,更是民衆之苦,五名大法官若真有心保障人權,司法院在有關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屢屢被質疑欠缺保障被害人人權、有違憲之虞的相關規範,早就可以處理,代理司法院長的謝銘洋如真有捍衛人權之心,更應積極勇於任事,而非事事都要靠大法官。五名大法官的爭議判決,也不該成爲新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