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勞退新規 強化僱主落實法遵

《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是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重要制度之一,爲確保勞工權益不受阻,勞動部已發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這次修正規範,爲強化僱主落實法遵義務、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僱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及兼顧不熟悉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之選擇權。

這次修正有四大重點。首先是完善自願提繳機制,確立僱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在現行職場上,有很多勞工想要自提勞退金,常有僱主爲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爲勞工申報繳納自願提繳退休金,但無相關罰則可督促僱主履行;這次修正後,僱主不得拒絕爲勞工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這項修正預計自今年8月1日起實施,僱主若拒絕替勞工申報,經勞保局開單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將按應繳金額每日加徵3%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繳金額一倍爲止。

第二,在退休金領取保障上,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可於猶豫期內變更爲一次退休金。依過往訴願案,勞工因新制勞退實施才20年左右,累積的退休金若分散月領,數額不高,當勞工有一筆錢急需運用,就會希望能改爲一次領,勞退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後,讓選擇月領的勞工有30天猶豫期,可變更爲一次退休金,但變更以一次爲限。

第三,提升死亡勞工的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十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遺屬成年後發現可以繼承過世家屬的退休金,但往往超過十年申請時效,導致無法領取其家屬遺留下來退休金,這次修正後,若遺屬是未成年,明訂請領之十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第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爲「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勞工過世後,其退休金有可能成爲強制執行標的,致遺屬無法領到過世勞工的退休金,這次修法後,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至勞工遺屬,以保障請領權益。

該修正條文實施後,已有法院主動辦理撤銷執行命令及退回已扣押勞工退休金計517件,保障遺屬在家人過世時,家人的退休金不會因債務糾紛、強制執行立即遭到扣押。

而在強化僱主法遵方面,原本規定,事業單位積欠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由負責人負清償責任;現修正規定,明訂事業單位若有變更負責人情形,欠繳期間舊負責人及新的負責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勞工權益更有保障。

這次「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除第21條確立僱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自2026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2026年3月27日起生效。盼透過這次修正,精進退休金法令與制度,落實僱主提繳義務及法遵,同時擴大保障範圍及勞工自提權益,確保勞工權益不受阻。(本文由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