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讀 增訂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殘刑規定

▲刑法部分條文三讀。(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若假釋期間再犯,依犯罪情節輕重,在執行滿一定期間才能再申請假釋,以迴應憲判認定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民國113年3月15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固定殘行不符比例原則,因此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修法版本,送立法院審議。內容包括經撤銷假釋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執行原無期徒刑一定期間得報請假釋的規定,以勵自新。

立法院朝野黨團3月11日協商時,朝野黨團代表認同行政院、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方向,但對於執行殘餘刑期的級距,意見不一,例如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犯罪,如果被判1年或3年或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要坐10年牢並有悛悔實據,纔有辦法申請假釋。

立法院會今天開會處理時,朝野黨團溝通後取得共識,最終通過國民黨、民進黨、臺灣民衆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並執行之。如果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爲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例。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0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15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25年。

針對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指出,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有關合並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