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調整 須符三要件
跨國集團爲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會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若符合三大要件並繳納相關稅費,可在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北區國稅局解釋,企業申報營所稅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包括,第一,所涉受控交易的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的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第二,所涉受控交易的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第三,是否依調整後的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包括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覈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都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