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新法7月上路 主管7情境恐踩雷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將在7月上路,有7種樣態恐被認職場霸凌。(圖/取自免費圖庫xFrame)

記者唐鎮宇/臺北報導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規劃於今年7月1日施行,首度明定職場霸凌須同時符合「行爲與職務相關」、「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持續性不當言行」等5項要件,並要求100人以上企業成立調查小組,最高負責人若涉霸凌,勞工可逕向地方政府提起外部申訴,違反相關規定企業最重可處300萬元罰鍰,並得依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450萬元。

104人力銀行人才永續長鍾文雄指出,最讓企業緊張的不是明顯惡意行爲,而是訂便當沒揪、羣組點名指責、會議打斷髮言等長年被視爲「正常管理」的習慣,新法上路後恐怕都會踩到霸凌紅線。

新法重點 先搞懂三件事

立法院去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日前曾公開表示,希望新修訂霸凌專章及附屬法規能夠在今年7月1日上路。勞動部目前也正在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子法草案,目前仍在預告期,至5月21日截止意見蒐集。

本次修法有三大關鍵變化:

1. 霸凌首度入專章規範:過去職場霸凌主要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規定處理,並無專章;新法首度在《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霸凌定義、認定原則與審酌因素,「到底算不算霸凌」終於有專屬法律依據。

2. 僱主有主動建置防治機制義務:不能等員工投訴才處理,必須事前建置防治政策、申訴機制,並完成員工教育訓練。

3. 罰鍰分級:最重達450萬元:依違規態樣,僱主未訂定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3萬至75萬元、加重至最高112.5萬元;若違反防治或處置義務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可處5萬至300萬元、加重至最高450萬元;最高負責人若經認定爲霸凌行爲人,可處1萬至100萬元。

主管最容易踩雷的7種情境

104人力銀行永續長鍾文雄指出,新法上路後,主管最容易踩到的紅線多半是長年被當成「正常管理」的日常行爲,以下7種情境是高風險地帶:

.紅線1/訂便當沒揪特定同事(社交排擠):主管與合得來的同事一起叫外送,刻意跳過某位表現不如預期的員工;事後說「我忘了」,但這種「忘記」一再發生。鍾文雄說,反覆性的排除行爲,即使沒有言語攻擊,只要造成當事人心理壓力,就可能構成霸凌。

. 紅線2/在羣組公開指責員工(公開羞辱):專案出問題,主管在20人的部門羣組直接點名「這份報告誰做的?根本不能用」;或在全體會議當着所有人面逐條批評。鍾文雄指出,即使批評內容有事實根據,選擇公開場合進行仍可能構成羞辱機制。

. 紅線3/用沉默冷漠對下屬施壓(心理施壓):員工提出意見後,主管開始不理不睬:不回訊息、開會不給發言、刻意邊緣化任務分配。鍾文雄說,霸凌不一定要透過言語或肢體行爲,持續性的冷漠、孤立或無視,同樣落入認定範圍。

. 紅線4/派工嚴重失衡(過度壓榨): 主管明知員工已滿載仍持續加派任務,理由是「你比較能幹」,員工長期加班健康惡化,主管卻說這是「磨練」。反過來,刻意只給特定員工低於能力的工作以邊緣化,同樣可能違法。鍾文雄表示,工作量不合理配置不論過多或過少,只要有針對性且造成傷害,都在規範範圍。

. 紅線5/會議刻意打斷特定員工(打壓發言) 員工每次開口主管就打斷「這個不重要」;或員工提出的建議被批「沒有意義」,但同樣意見出自他人卻獲讚賞。鍾文雄指出,針對特定個人、反覆性的發言打壓,已構成敵意工作環境的要素。

. 紅線6/以「大家都這樣」合理化不合理要求(集體施壓):主管要求員工下班後待命回訊、假日出席非強制性活動,有人拒絕就說「大家都這樣,就你不行?」。鍾文雄指出,以集體文化爲名的隱性強制,往往比直接霸凌更難指認,但同樣可能構成霸凌。

. 紅線7/企業未建申訴機制或拖延處理(制度缺失):這條紅線針對企業制度本身。新法明訂,10人以上企業須建立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訂定防治規範;100人以上須成立調查小組。僱主若未建置申訴管道或防治規範,依《職安法》第45條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3萬至75萬元、加重至最高112.5萬元;若違反防治義務並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依第43條可處5萬至300萬元、加重至最高450萬元。

「訂雞排、訂珍奶沒揪」算霸凌嗎? 勞動部:要看3個關鍵

▲辦公室訂雞排沒揪算不算霸凌?職安署說如果是刻意、持續排擠,就有可能被認定爲霸凌,但需綜合判斷。(資料照片/記者許力方攝)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後,「辦公室訂雞排、訂珍奶沒揪算不算霸凌」一度成爲網友熱議。對此,勞動部職安署表示,單純揪喝飲料、訂雞排與職務執行無關,原則上不屬職場霸凌,但須視情境而定;若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加班訂餐,且刻意、持續性排擠特定成員,就可能被認定爲霸凌,必須綜合「職務相關性」與「持續性」綜合判斷。

依《職安法》第22條之1對職場霸凌的定義,並參照《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的審酌因素,職場霸凌通常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缺一不可:

1. 行爲發生在勞動場所且與執行職務相關2. 行爲人爲事業單位人員,藉由職務或權勢爲之3. 行爲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4. 具持續性,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對待5. 致當事人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但情節重大者,例如公開人格羞辱或暴力行爲,即使僅發生一次,也可不受持續性要件限制。職安署舉例,如果一份大家都要1個月才能完成的工作,特定勞工卻被要求3天內交付,就屬「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至於不當行爲的「樣態」,準則草案列舉5類提供僱主綜合審酌: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名譽侵害,並保留「其他與前五款相類之言行」作爲概括類型。

不只主管 同事、派遣勞工都可能是行爲人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定義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只主管。職安署說明,新法所稱「利用職務或權勢」的行爲人不僅限於上對下的權勢關係,包括平行的同事關係,甚至下對上的霸凌都算,派遣勞工也適用。換言之,組織內任何人對任何人,只要符合5要件,都可能構成霸凌行爲人。

申訴時效部分,被霸凌的勞工須在霸凌行爲終了的3年內提出申訴,或離職1年內提出。

100人以上企業須設調查小組 外部專家須過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及防治準則草案,僱主依事業規模負不同義務:・1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30人以上:應訂定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並設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須成立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2分之1,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勞工不服調查結果可申覆,內部須成立申覆委員會,外聘委員須達3分之2以上。

當僱主知道員工遭受霸凌時,須採取避免再度發生的措施、提供必要協助、進行調查或協調、對行爲人爲適當懲戒,並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勞動部指定網站。依準則草案,調查報告應自調查小組成立並進行訪談當事人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若霸凌行爲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新法也明訂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避免內部「球員兼裁判」失靈。

鍾文雄提醒,企業最好現在就建立正式申訴管道、訂定處理流程,並確保員工知道管道存在;一旦收到投訴必須在明確時限內啓動調查,不得拖延或息事寧人。主管最容易踩到的7條紅線,許多都需要教育訓練支持,尤其是「留存完課紀錄」,是勞檢時最重要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