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宅優稅 留意設籍規定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民衆想適用地價稅自住優惠,須留意戶籍設籍規定。舉例來說,子女被他人收養,收養關係存在時,依法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暫時中止,即使購屋後讓親生父母設籍居住,仍不符合「直系親屬」要件,無法適用地價稅自住優稅。

財稅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認定,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在該地設籍,且土地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舉例來說,阿花(化名)被他人收養後,依民法規定,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她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即告停止,雙方在法律上不再具有直系親屬關係,因此,即使她購買房屋並讓親生父母設籍居住,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無法適用較低的地價稅稅率。

不過,財稅局也指出,若日後收養關係終止,阿花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恢復,即可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