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退稅新政解析

2026年1月30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頒佈《關於發佈「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5號)、《關於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1號),出口退(免)稅新政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影響層面極廣,值得臺商注意。

1、適用範圍

財稅〔2012〕39號、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規定,出口退(免)稅適用範圍爲出口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次的5號、11號公告則將適用範圍擴展爲出口貨物、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對從事服務貿易、技術出口跨境交易的臺商而言,將帶來不同的稅務待遇和資金管理空間。

2、收匯時間要求

5號公告規定,出口業務應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匯,較原政策延長15天。若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情形,只要留存《出口業務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文件後,便可視同收匯;若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晚於報關出口日的次年4月30日,則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收匯,且不得晚於報關出口日起的36個月。

3、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2號公告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在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意味着出口退(免)稅申報未設置期限。

11號文規定,企業出口業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應當收齊有關憑證,在報關出口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須按規定收匯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後至報關出口日起,36個月內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與收匯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

出口貨物未在上述規定的36個月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須視同向大陸境內銷售貨物。36個月的期限按自然天數起算,而非按日曆月份整月計算,企業應以報關出口日爲起點推算截止日期,避免因計算方式誤判而逾期。

4、外貿企業退稅方法

之前政策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免退稅辦法,出口免稅對應的進項稅額直接退還;出口退稅與企業內銷業務的增值稅納稅是完全隔離。

11號文規定,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適用免抵退稅辦法,打破了只有生產企業才能適用的慣例。外貿企業出口自產服務或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時,對應的進項稅額不用直接退還,而是先用於抵減內銷業務產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還。若企業既做外銷又做大陸境內銷售,免抵退稅可大幅減少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將明顯有助改善企業現金流。從資金使用效率角度看,等於將服務、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進一步盤活。

臺商須注意,2025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仍按舊政策執行,不受36個月期限限制。自2026年1月1日起發生的出口業務,應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匯並申報退稅;若超過次年4月30日補充申報,必須先完成收匯並準備好銀行收匯憑證等資料,避免因超過36個月期限未申報而被視同內銷,產生稅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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