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獵殺4黑熊還載屍「三貼」判無罪 屏東檢上訴:戲謔殘忍不是文化
屏東縣霧臺鄉大武部落9名族人獵殺4只臺灣黑熊,還曾載黑熊屍體「三貼」騎機車遊街,被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嫌起訴,屏東地方法院上月底判9人無罪。屏東地檢署今上訴指出,此案犯罪行爲具戲謔與殘忍性,不是文化實踐。「非營利自用」不應該成爲濫殺野保動物的保護傘。
屏東地院一審日前宣判,9名被告均爲原住民,獵捕、宰殺行爲基於非營利自用,符合野生動物保護法除罪事由,均判處無罪,這也是野保法修法後首例。
檢方指出,原審判決未能區辨「個人脫序行爲」與「集體文化實踐」之差異,將少數人的違法行徑等視於部落文化,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的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爲糾正原判決違失,釐清「狩獵文化權」與「生態保育」的憲法界線,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依法論罪科刑,維護法律與環境生態正義。
檢方上訴指出,「非營利自用」不應成爲濫殺野保動物之保護傘。「非營利自用」法律概念,非獨立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外的免責金牌,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法律所保障狩獵權,須建立在「依循部落傳統文化傳承」基礎上,從而若僅因行爲人具備原住民族身分,遂將與傳統文化毫無關聯的娛樂性殺戮,冠以「非營利自用」名並規避刑責,顯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檢方指出,全案3年獵殺4只臺灣黑熊。甲熊遭殺害,是柯男在「採草藥」途中偶遇甲熊而射殺;乙熊案,顏男等人是駕駛吉普車深入溪牀,發現乙熊之後,即分隊包抄、射殺,此等行爲均非基於特定祭儀時間、地點或目的之計劃性狩獵;丙熊案,麥男等人獵殺方式,是使用鋼製吊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使丙熊受困,待其「趴在地面掙扎喘氣」時,再由被告顏男、麥男分別持槍,並朝丙熊之腹部、頭部補槍射殺,其中鋼製吊索屬於無差別殺傷之工具,對保育類動物已形成長時間、極劇度之內心恐懼與身體痛楚。
全案僅存丁熊,顏男兩人在獵殺丁熊後,還其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中間,以「三貼」方式運送,並由被告麥男錄製被告等人沿途嬉鬧、輕浮對待丁熊屍體的影片,凡此等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與手段,顯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所強調「敬天、惜物、尊重生命」之核心精神南轅北轍,難爲國民所接受,更不應邀得刑罰之寬典。
檢方指出,此案犯罪行爲具「戲謔性」與「殘忍性」而非文化實踐。9人對待保育類動物的行爲,實與神聖、莊嚴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背道而馳。
檢方指出,此案犯罪行爲具有:
1、戲謔生命,獵殺臺灣黑熊後,將龐大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間,以「三貼」方式嬉鬧運送,沿途錄影訕笑,甚至事後將屍體於民宿內陳列炫耀、拍照。此種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絕非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表現。
2、手段殘忍,使用具高度殘忍性的鋼製吊索(俗稱山豬吊)誘捕獵物,並對受困掙扎之黑熊採取近距離射殺之方式,違反狩獵倫理與人道精神。
3,違背部落規範:部分犯行發生於「部落尋根活動」期間,該活動主辦單位並未允許狩獵,被告等人卻仍攜帶大量獵槍入山濫捕,此舉既非自身部落規範所容,遑論代表整體傳統文化。
檢方表示,兼顧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落實環境生態正義。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是建立在對自然敬畏與自我約束之上。被告等人短時間內密集獵殺4只瀕臨絕種臺灣黑熊、5只臺灣水鹿及3只臺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其規模、手段與動機均已逸脫「維持生存」或「傳統祭儀」之合理範圍,屬「機會主義式」的濫殺。
遭獵殺臺灣黑熊,還被載機車三貼遊街,屏東地院一審判無罪,屏東地檢署今上訴。圖/資料照、讀者提供
遭獵殺的臺灣黑熊,還被載機車三貼。圖/資料照、屏東地檢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