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 留意稅事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見民衆以自己爲保險要保人,子女爲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爲子女,稅局提醒,應留意贈與稅、遺產稅規定。

依規定,若無償變更保單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若父母在變更要保人爲子女後兩年內去世,繼承人應將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不管是爲提前規劃資產移轉,或替子女規劃財務,不少父母會趁子女年幼時,以自己作爲保單要保人、子女爲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再變更保單要保人。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爲,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移轉」,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遺贈稅法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各順位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視爲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因此,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爲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曾先生(化名)以本人爲要保人,並以兒子曾小弟及女兒曾小妹爲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分別向保險公司購買兩張相同保單,兒女成年時,兩張保單的要保人分別變更爲曾小弟及曾小妹,變更日保單價值合計400萬元。

曾先生應在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若曾先生在要保人變更日後兩年內死亡,繼承人曾小弟與曾小妹也應依照曾先生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一位贈與人以每一年做計算,自2022年起發生的贈與案件,贈與免稅額爲244萬元。以前述曾先生案例,若同一年內變更兩張保單要保人,因保單價值合計400萬元,就會超出贈與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