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國旗罪」高院曾聲請釋憲
臺灣國」成員陳儀庭等三人破壞國旗,臺灣高等法院昨判三人有罪,但未撤回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已併入「九○八臺灣國運動」發起人王獻極聲請案。
陳儀庭與陳妙婷、廖奕傑、許彤安另於二○一五年十月廿八日破壞光復橋上國旗,臺北地方法院判刑二至四月不等,高院另一合議庭停審中。
陳儀庭等人二○一五年十月十日破壞永和中正橋上國旗,十八天後割裂連接萬華與板橋的光復橋上十五面國旗,案件分由新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起訴。
陳儀庭和陳妙婷、吳馨恩上訴新北地院第二審時主張,「我不認爲那是我的國旗,如果是臺灣的國旗的話,我一定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十月十日是中華民國國慶日,我們後來學習到正確歷史,中華民國治理臺灣沒有得到國際法正當性,我們想要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
新北地院第二審認爲三名被告損壞國旗目的是表達政治意見,非侮辱中華民國,就算破壞國旗也只是表達意見手段,不能以侮辱國旗罪處罰。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表意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也是歷來大法官一致見解,國家如干預政治性言論,將出現獨裁流弊。改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高院時,高院法官也認爲毀損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的疑慮,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遲未能作出判決,依目前憲法法庭僵局也無法期待開會評議,高院於是繼續審理並判決。
至於「光復橋案」,臺北地院認爲我國言論自由採「相對保障」而非絕對保障,也就是透過法律節制人民濫用自由權利,判陳儀庭四人徒刑而非拘役。案件上訴高院,高院認爲案件待憲法法庭判決,裁定停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