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貨物 銷售額從高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間若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於《營業稅法》所定義的銷售行爲,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標的之時價「從高認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企業在實務合作中,常見以商品或服務互相抵價,例如以產品交換廣告行銷、設計服務、資訊系統建置或顧問服務等,這類交易雖未實際收付現金,但本質上仍屬對價關係,應視同銷售處理。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之間交換貨物或勞務時,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勞務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而「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的市場價格。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爲7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的機器設備抵付其廣告費,屬於交換行爲。雙方廣告合約價格雖爲70萬元,但甲公司交付乙公司的機器設備市價爲8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機器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8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間的交易,未必會以現金進行,有可能以貨換貨、以貨換勞務、以勞務換勞務等樣態,類似的交換交易,在認定銷售額時應特別留意。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交換交易時,應妥善蒐集並留存市場價格相關佐證資料,例如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報價單、成交紀錄或公開行情資訊,以正確判斷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