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碰倒隔壁機車「扶好離開挨罰肇逃」 騎士抗罰成功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茂(化名)前年8月間在臺北市區路邊停車時,不慎碰撞造成隔壁另一輛機車傾倒,於是立即出手扶起,停好之後再離開,沒想到卻因此被認定爲肇事逃逸,挨罰3000元罰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阿茂並非在駕駛狀態下肇事,與法規構成要件不符,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茂在停車時碰到隔壁的機車,扶好後離開,竟被認爲涉犯肇事逃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4年8月間騎車在臺北市區某路段右轉,準備於路邊停車,過程中不慎碰撞停車格內的其他機車,導致該機車傾倒受損,但他將機車扶起來之後,便立刻離開現場;警方認爲他有「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的違規行爲,因而制單舉發。

阿茂因此案挨罰30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他不服氣並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是停車時不慎輕微碰觸到隔壁機車,導致機車傾倒,第一時間就馬上將機車扶起停好,並沒有看到損傷,縱使有摩擦痕跡,依照經驗法則也難以認定是肇事,他覺得此案以肇事逃逸論處,顯然過於嚴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證現場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發現事發當時,阿茂是以手扶、牽行的方式,將機車牽入停車格,確實難認符合「駕駛」要件。

法官進一步指出,兩車顏色不同,若發生碰撞,理應會伴隨車體漆料轉移,但機車的刮痕並沒有出現這個狀況,既然阿茂是在非駕駛狀態下肇事,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他涉及導致他人財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自然不符合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所稱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要件,原處分核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