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 公平會點頭放行

Uber之前即與皇冠大車隊等車隊合作,現在則直接收購皇冠大車隊。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美商Uber Technologies, Inc.(下稱Uber)透過子公司取得皇冠大車隊100%股權之結合案,經評估結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Uber取得皇冠大車隊100%股權,因持有股份已達3分之1以上,並直接控制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達到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況,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均有各自之派遣服務系統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屬於水平結合,此外,Uber表示亦有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系統給皇冠大車隊司機使用,具有垂直供應關係。

經公平會分析,皇冠大車隊原本就是Uber合作車隊,二者於「計程車派遣服務」市場佔有率不因結合有顯著改變,且相關市場現已有臺灣大車隊55688、Line GO、yoxi等競爭者,114年間亦有新興平臺業者Bolt加入市場,目前我國計程車派遣服務業者達上百家,除可自行提供派遣系統外,也可與軟體或平臺業者合作提供服務。

經公平會評估,Uber於相關市場不致有單獨提高報酬、與其他業者共同定價或影響市場參進程度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Uber於相關市場濫用市場力量及導致市場封鎖之可能性不高,且此案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減少行政層級,提升營運效率,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