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法…醫療暴力、隱私規範 交付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審議醫療法修正草案,通過法人得爲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並增醫師可爲其執業登記醫療機構爲醫療廣告,但對於醫療暴力、隱私規範等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院昨討論醫療法修正草案,通過醫療社團法人相關條文,現行醫療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不得」爲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但昨天同意通過,將法條文字修改爲法人「得」爲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且社員及其持份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等管理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相關五十條及五十三條同步修訂,將醫療社團法人有法人社員者,董事以六至十五人爲限;且具法人社員的醫療社團法人分派盈餘時,應提撥百分之十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提撥金額應於兩年內執行完畢。

外界關注醫療隱私,現行醫療法七十二條有相關規定,民衆黨立委邱慧洳期待羅列相關事項,並在醫療法中明文規定禁止項目,並納入刑法相關處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爲,刑法已有規範,若有從業人員違法可依現有刑法處置,醫療法應以行政責任爲優先,更強調資安及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雙方意見不同,會中決議予以保留。

醫療暴力相關的醫療法第廿四條,因相關罰則,未有通盤共識,也保留交由黨團協商。衛福部長石崇良說,針對醫療隱私,爲避免醫療法與未來刑法修正內容出現競合或罰則輕重失衡,現階段優先從行政管理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