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能源管理法 用電大戶應設儲能設備

行政院會昨(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法,草案中明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用電大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加強企業能源自給;同時加重違法罰則,若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上限提高至50萬元。

至於何謂「一定契約容量」,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正持續收集資料,瞭解外界意見,具體數額門檻,將在立法院通過母法後,於子法階段再行討論與訂定。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能源管理法,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因應全球淨零減碳趨勢,及國內能源市場開放,期待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並推行深度節能,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修法共四大重點,首先是賦予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義務,如去識別化的用電量等;第二,增訂用電大戶應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第三,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可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覈。第四,擴大經中央公告指定的特定能源產品管理。

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表示,期盼藉由修法讓用電量達到一定量的用戶,未來須設置自發自用儲能設施,提升供電穩定與韌性。

陳崇憲以水塔爲喻,除自來水公司淨水池外,住戶也需自備水塔以備不時之需;同理,若企業具備自用發電與儲能設施,在廠房用電遇到突發狀況時,就能多一層保障。

陳崇憲表示,一般大型企業可能都有備用的緊急發電機,或一般社區內的柴油發電機,甚至是燃料電池等;修法意旨是希望這些設備「平常就要拿來用」,維持一定的電力運作效果,而非僅止於緊急備用,藉此減輕電網負擔。對於「一定契約容量」定義,他表示,後續仍須取得共識。

陳崇憲強調,相關草案仍待立法院審議,期盼能儘速通過,完善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的法制環境。